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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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也不是万金油
有几种情况该法不保护
赵蕾

  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那么,今后公民是否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呢?   

  【案例一】小刘搬入新家后一个月,开发商突然贴出公告,声明小区车位取消月租制,车位只能买断,每个售价25万元。考虑到距《物权法》施行还有半个月,小刘就与众业主约定:10月1日以后统一起诉,这样就可以用《物权法》维权了。小刘的想法正确吗?
    
  法律剖析:不正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新的法律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纠纷一般不能适用新法进行处理,这就是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表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纠纷、争议,无论在何时起诉,都不能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甲村以环境优美、民风淳朴著称。县城的王先生为了休养身体,于2001年买了甲村的一间老宅。今年刮台风的时候,老宅因经不住狂风暴雨而倒塌,王先生因此打算建新房。这种做法可行吗?
    
  法律剖析:不可行。
    虽然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私有财产的性质,房屋的买卖、流转不受限制,但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物权法》草案曾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转让,但在最终定稿后,该条已被删去,仅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适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此,作为县城居民的王先生即便买了甲村的房屋,也不可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即无权建新房。
    
  【案例三】周女士本打算购买小区车库,偶然中听说自己所住的小区在售房时就已将所有配套设施分摊到房价中,遂集结业主代表到房管部门查看小区规划,发现果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车库的归属还适用《物权法》的现有规定吗?
    
  法律剖析:不适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车库所有权不明的情况,当业主已经明确为此类公摊面积支付了价款,就应当取得车库等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共有该部分设施。此时如果开发商再次售卖公摊面积,即涉嫌商业欺诈,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之所以还不常见,是因为房管局一般不会公示小区规划,业主要了解哪些是公摊面积比较困难。一般来讲,可公摊的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变电房、消防通道、架空层、值班室等。但并不是所有小区的公摊面积都与此一致的。